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320号
原告:陆国芳。
被告:李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芳与被告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国芳负担。
审 判 员 林昂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