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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6320号

陆国芳与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国芳,李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320号

原告:陆国芳。

被告:李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芳与被告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国芳负担。

审 判 员 林昂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江伊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