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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860号

怀集县怀城镇天天饲料店与梁健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天天饲料店,梁健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860号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天天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注册号:441224600155721。经营者梁宙。被告梁健模,又名梁建模,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510。

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天天饲料店(以下简称天天饲料店)诉被告梁健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活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天饲料店的经营者梁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健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天饲料店起诉称: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月18日间,梁健模向天天饲料店多次赊购饲料,其中有6次在饲料店购买饲料后未付款,结欠货款金额合计为9482元,经天天饲料店向梁健模多次追收未果。因此,请求判令梁健模向天天饲料店清偿货款948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月18日间,梁健模向天天饲料店6次赊购饲料,共欠货款13496元,梁健模并分别在每次的送货单上验收签名确认;至2014年11月26日止梁健模向天天饲料店支付货款共4014元,尚欠货款9482元。天天饲料店向梁健模多次追收未果,天天饲料店遂于2016年6月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天天饲料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送货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梁健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天天饲料店起诉要求梁健模清付货款9482元的请求,由于天天饲料店提供有梁健模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的依据,足以认定梁健模尚欠货款9482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梁健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集县怀城镇天天饲料店偿付货款9482元。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健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活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珮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