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2407号
原告:祝萌。委托代理人宋斋玉,莱西天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开杰。
原告祝萌诉被告李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5日和8月16日,被告以做买卖为由分两次借我现金70000元,到现在没有还款,今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和8月16日,被告分两次借原告现金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原告诉来本院。审理中,因原、被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出具的由被告签名的借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开杰偿还原告祝萌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初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