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2339号
原告:崔某,女。
被告:毛某,男。
原告崔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毛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毛某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0日生女孩毛某馨,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4年2月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后能够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毛某虽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时间较长,且现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崔某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女孩毛某馨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成长,仍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毛某离婚;
二、女孩毛某馨由原告崔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军涛
审 判 员 伦志臣
人民陪审员 严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英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