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113民初2471号
原告:张仲林,男,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柏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晓宏,男,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告:聂彩霞,女,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林诉被告薛晓宏,聂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晓宏、聂彩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XXXX房产手续予以查封,原告以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差市XXXXX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仲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张仲林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X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XX××XX)房产手续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