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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471号

张仲林与薛晓宏、聂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仲林,薛晓宏,聂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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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113民初2471号

原告:张仲林,男,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柏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晓宏,男,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告:聂彩霞,女,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林诉被告薛晓宏,聂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晓宏、聂彩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XXXX房产手续予以查封,原告以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差市XXXXX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仲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张仲林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X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XX××XX)房产手续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