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220号
原告:周雅萍。
委托代理人:卢广辉,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刚。
被告:江西博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东村开发区江西樟树市三得利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周雅萍为与被告赵刚、江西博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7月8日,原告周雅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雅萍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雅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雅萍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