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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098号

郑录琴与谢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录琴,谢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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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098号

原告:郑录琴,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王鹏凯,男,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谢汝清,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号。

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凯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丽虹,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原告郑录琴诉被告谢汝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郑录琴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录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录琴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元,由原告郑录琴负担(原告郑录琴已预交5061元)。

审 判 长  李达洲

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