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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030号

宋方林与马顺乐、马祖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方林,马顺乐,马祖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步江,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30号

原告:宋方林,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顺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马祖春,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宋维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步江,男,成年,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月,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方林与被告马顺乐、马祖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步江、中国平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方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方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方林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从春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