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XX,业务员。
被执行人:王时光,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时光欠原告XX借款2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时光达成还款计划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