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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450号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陈辅忠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陈辅忠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中山。

负责人:许创顺,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延东,该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陈辅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陈辅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辅忠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1997年7月8日起至1997年11月7日止,计息本金为200000元,贷款利息按月利率11.76‰计算)、逾期利息(其中,从1997年11月8日起至1998年4月16日止,计息本金为200000元;1998年4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计息本金为400000元;从1997年11月8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月利率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40%计算)和代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1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主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辅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辅忠在指定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代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1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向被执行人陈辅忠所在居委会和本院辖区内国土、房产、工商、车辆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辅忠现去向不明,尚未发现其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辅忠现去向不明,经查尚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5执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姚松辉

审判员  马学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