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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29号

徐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义,周利,徐士华,房燕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徐义,男,1977年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周利,女,1972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徐士华,男,1979年生,汉族,郯城县新村.被执行人房燕海,男,1982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士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