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0314号原告东莞市仙桥助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涤华,总经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区科技横四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31515511-1。法定代表人林伟途。
原告东莞市仙桥助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欧阳永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