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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401号

杨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飚,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401号原告杨飚,曾用名杨秀岳,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住所地钦州市北营路*号。法定代表人龙庆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长。委托代理人潘凌,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飚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杨飚负担。

审 判 长  邹冠华

人民陪审员  邓立生

人民陪审员  黄有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绍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