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万荣。
上诉人张万荣因诉宿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宿中行诉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8月20日,张万荣以宿迁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宿迁市人民政府辖下的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十年来其多次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保护合法权益,未得到答复,对其林木被侵权案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2014年11月其通过网络问政向宿迁市人民政府反映要求指定宿迁市公安局成立张万荣被侵权专案组,但未获答复,故诉请判令宿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万荣所诉系信访投诉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张万荣的起诉不予立案。张万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称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于法无据,且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相违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张万荣的起诉状,其明确提及是依据《信访条例》要求宿迁市人民政府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据此,其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依照前述规定,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张万荣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万荣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淳
代理
审判员 许祖福
代理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