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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督3号

申请人王漱非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王漱非,姚通远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督3号申请人王漱非,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明德西路世纪花园**号楼*号,身份号码:6101041986********。被申请人姚通远,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巷**号楼*号,身份号码:6101021987********。

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在未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漱非承担。

审判员 栾 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安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