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397号罪犯黄安德,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了(2010)昆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47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573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安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安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安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安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31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