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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391号

白小梅申请执行白成亮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小梅,白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391号原告白小梅,女,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白成亮,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原告白小梅与被告白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小梅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成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账号为6227000464010069XXX的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白成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账号为6227000464010069XXX中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将原告白小梅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二居委百眼井路南乌仁都西街西泰祥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