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1313号

郭某1、郑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1,郑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1313号原告郭某1,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郑某,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郭某1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郭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郭某2由被告抚养。

被告郑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月29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郭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郭某4。原、被告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不断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1提出离婚,被告郑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郭某4由原告郭某1自行抚养,婚生女郭某3由被告郑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全民

人民陪审员  赵冬丽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