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013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3379509-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楼5层。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炜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郑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