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6013号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013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3379509-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楼5层。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炜,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炜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郑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