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异25号
申请执行人:李尚芳,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彭高芳,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天山区车市巷赵虎十八品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车市巷51号农六师驻乌办事处一楼及二楼部分场地。经营者:赵虎,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赵虎,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芳与被执行人天山区车市巷赵虎十八品餐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山区车市巷赵虎十八品餐厅不能履行(2015)天民一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李尚芳申请追加第三人赵虎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赵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 新 平
审 判 员 高 俪 琼
代理
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