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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960号

张俊欢与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俊欢,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960号原告张俊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安、王辉,河南河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琪,董事长。

原告张俊欢诉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2016年6月2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2016年7月8日,原告以需要重新核查诉讼主体情况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