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3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该行行长;住址: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号。
委托代理人:王品茸,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何长卿,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诉被告何长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长卿承担。
审判员 覃国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