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51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赵道建,农民。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赵道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文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赵道建醉酒后驾驶无牌小型电动轿车,沿平度市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庄镇前柳坡村前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路右侧树木发生碰撞,致自车损,赵道建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道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赵道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道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道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