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613号原告熊涛,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曾勤,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彭玉莲,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涛与被告曾勤、彭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涛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熊涛负担。
审判员 梅永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