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140号原告王玉玲,女,51岁。被告刘佳,女,36岁。被告刘志奇,男,40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刘佳、刘志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