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948号
原告:钟某某,女。
被告: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948号
原告:钟某某,女。
被告: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