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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948号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948号

原告:钟某某,女。

被告: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