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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717号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27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红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娟、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张某乙,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因于婚外第三者同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的出轨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请求对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107国道正定大桥东滹沱河小区1-6-601房产一套,车牌号冀A九座商务车一辆,长虹电视机一台,餐桌椅一套,格力空调两台,美菱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3、女儿张某乙每年的学费10000元,每年住宿费800元,每月生活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至张某乙大学毕业;4、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具体如下: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支行的房贷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具体数额以银行出具的欠款单为准),欠款1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6、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涉及财产分割;原告的债务我不知道;我不存在过错,我认为原告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1990年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张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在河北医科大学上大学。夫妻共同财产有: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107国道正定大桥东滹沱河小区1-6-601房产一套,车牌号冀A九座商务车一辆,长虹电视机一台,餐桌椅一套,格力空调两台,美菱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生有一女,均系初婚,说明双方感情比较深厚。现原告因生活琐事起诉离婚,但只要原、被告之间彼此关心,有和好的可能。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应珍惜婚姻,互敬互爱,共同把家庭生活建设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桂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