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274号原告吴端阳,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四川主龙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祖,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祖,男,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吴端阳诉被告四川主龙布艺有限公司及李建祖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四川主龙布艺有限公司及李建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6月16已由西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吴端阳已向该局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端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谌利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