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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刑初117号

李森林、李世洲、李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森林,李世洲,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森林,曾用名李春生,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湘西龙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2004年3月24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8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世洲,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湘西龙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波,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湘西龙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2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大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9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邹命,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戴美丽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志敏、罗淑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

书记员赵熠担任记录,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及其辩护人邹命、谭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青年路二标段西塘段建设工地,使用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该工地上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停放在该工地上的2台沃尔沃挖机、1台神钢200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屏盗走。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沃尔沃EC2IOB-90673挖机14594697整车电路板2块,价值为59752元,沃尔沃EC210B-90673挖机6010000发动机电路板2块,价值为40656元,沃尔沃EC210B-90673挖机14636301显示器2块,价值为59752元,神钢200挖机YN22E00193F5鏊车电路板1块,价值为7854元,神钢200挖机VH896IEOOIO发动机电路板1块,价值为4774元,神钢200挖机YN59EOOOIIF2显示器1块,价值为5621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78409元。2、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东路毛纺厂附近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盗窃停放在该工地上的3台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在盗窃第3台挖机的过程中,被汤某等人发现,遂携带已盗得2台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将所盗财物藏匿于草丛内,后被汤某等人找回。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加藤HD1430R型挖机APC150电脑板及显示器1套,价值为36660元,卡特320D型挖机366-8821、386-3457电脑板及显示器1套,价值为24975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1635元。3、2015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波窜至湘潭市九华昭潭村湖南民营企业休闲运动基地工地,由被告人李波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该工地上的3台小松PC200-8型挖机的电脑板、显示器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波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该工地上将另外2台小松PC200-8型挖机的电脑板、显示器盗走。其后销赃得款35000元,被两名被告人分配挥霍。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松PC200-8型挖机78325-46-1009、7835-31-1012电脑板及显示器5套,价值为157070元。4、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湖南省汉寿市319国道黄岭岗路段,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曾某某、曾某甲停放在该路段上的1台神钢130型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屏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神钢130挖机130CPU整车电路板1块,价值为17675元,神钢130挖机130ECU发动机电路板1块,价值为18900元,神钢130挖机YN59S0002IF3显示器1块,价值为1155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8125元。5、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工业大道路段,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路段上的1台卡特323D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持323D挖机366-8821电路板1块,价值为19481元,卡特323D挖机386-3457显示器1块,价值为16744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6225元。6、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浏阳市关口办事处西北环线浏东公路路口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工地的2台加藤HD820-3型挖机的主板、显示屏,2台卡特320D挖机的显示屏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加藤HD820-3挖机电100主板2块,价值为17750元,加藤HD820-3挖机HD820-3显示器2块,价值为25250元,卡特320D挖机386-3457显示器2块,价值为33488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76488元。7、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浏阳市关口办事处东湖广场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1台卡特320D挖机的显示屏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特320D挖机386-3457显示器1块,价值为16744元。8、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岳阳市临湘市羊楼司镇尖上居委会政府安置建房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游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工地的3台小松牌挖机的显示屏盗走。其后以快递寄送的方式将所盗财物进行销赃。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松PC630-7挖机PC360-7显示器2块,价值为43500元,小松PC630-8挖机PC450-8显示器1块,价值为24249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7749元。综上,被告人李森林伙同他人盗窃作案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42445元。被告人李世洲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06966元。被告人李波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次,盗窃财物价值1570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森林退赔赃款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世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森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邹命、谭磊辩称被告人李波在本案中只是望风,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波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李森林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世洲、李波在湖南、湖北等地盗窃挖掘机电路板、显示器等,由李森林负责拆卸挖掘机电路板、显示器并销赃,被告人李世洲、李波负责望风,销赃后按六四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青年路二标段西塘段建设工地,使用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该工地上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停放在该工地上的2台沃尔沃挖机、1台神钢200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屏盗走。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沃尔沃EC2IOB-90673挖机14594697整车电路板2块,价值为59752元,沃尔沃EC210B-90673挖机6010000发动机电路板2块,价值为40656元,沃尔沃EC210B-90673挖机14636301显示器2块,价值为59752元,神钢200挖机YN22E00193F5鏊车电路板1块,价值为7854元,神钢200挖机VH896IEOOIO发动机电路板1块,价值为4774元,神钢200挖机YN59EOOOIIF2显示器1块,价值为5621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78409元。2、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东路毛纺厂附近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盗窃停放在该工地上的3台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在盗窃第3台挖机的过程中,被汤某等人发现,遂携带已盗得2台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将所盗财物藏匿于草丛内,后被汤某等人找回。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加藤HD1430R型挖机APC150电脑板及显示器1套,价值为36660元,卡特320D型挖机366-8821、386-3457电脑板及显示器1套,价值为24975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1635元。3、2015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波窜至湘潭市九华昭潭村湖南民营企业休闲运动基地工地,由被告人李波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该工地上的3台小松PC200-8型挖机的电脑板、显示器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波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该工地上将另外2台小松PC200-8型挖机的电脑板、显示器盗走。其后被告人李森林销赃得款35000元,分给被告人李波赃款15000元。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松PC200-8型挖机78325-46-1009、7835-31-1012电脑板及显示器5套,价值为157070元。4、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湖南省汉寿市319国道黄岭岗路段,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曾某某、曾某甲停放在该路段上的1台神钢130型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屏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神钢130挖机130CPU整车电路板1块,价值为17675元,神钢130挖机130ECU发动机电路板1块,价值为18900元,神钢130挖机YN59S0002IF3显示器1块,价值为1155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8125元。5、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工业大道路段,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路段上的1台卡特323D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持323D挖机366-8821电路板1块,价值为19481元,卡特323D挖机386-3457显示器1块,价值为16744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6225元。6、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浏阳市关口办事处西北环线浏东公路路口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工地的2台加藤HD820-3型挖机的主板、显示屏,2台卡特320D挖机的显示屏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加藤HD820-3挖机电100主板2块,价值为17750元,加藤HD820-3挖机显示器2块,价值为25250元,卡特320D挖机386-3457显示器2块,价值为33488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76488元。7、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浏阳市关口办事处东湖广场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1台卡特320D挖机的显示屏盗走。其后将所盗财物以快递的方式寄回长沙市。被告人到案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特320D挖机386-3457显示器1块,价值为16744元。8、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窜至岳阳市临湘市羊楼司镇尖上居委会政府安置建房工地,由被告人李世洲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森林使用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游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工地的3台小松牌挖机的显示屏盗走。其后以快递寄送的方式将所盗财物进行销赃。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松PC630-7挖机PC360-7显示器2块,价值为43500元,小松PC630-8挖机PC450-8显示器1块,价值为24249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7749元。综上,被告人李森林伙同他人盗窃作案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42445元。被告人李世洲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06966元。被告人李波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次,盗窃财物价值1570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森林退赔赃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经过;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于2015年8月19日在岳阳市湖南理工学院附近被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波于2015年8月29日在广州增城区新塘汽车站门口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大朗站派出所刑警抓获归案;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被害人曾某甲、曾某某、陈某某、黎某某、陈某甲、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司某某、陈某、郑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自被盗挖机主板、显示屏的数量、型号等事实;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一个网名叫“雄鹰配件”的人联系其公司股东王凯的QQ号,并告知其曾卖过货给王凯,因王凯收了别人偷的挖掘机显示屏和电路板被判刑,其就重新申请了一个QQ号,并用该QQ号加了“雄鹰配件”,“雄鹰配件”发了三次货给其,其实际只收到两次货,其给了“雄鹰配件”15000元货款到对方提供的户名叫彭珠的农行账户上,一共是四个小松-7型挖掘机显示屏,这四个显示屏还在其公司,没卖出去;6、证人莫某某、周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各自在湘潭市高新区青年路工地做事所开的挖机电路板和显示屏、主控板被盗的事实;7、证人汤某、郭某、刘某甲、周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有两个人在工地上挖机旁盗窃电路板和显示器,被发现后携带电路板和显示器逃走,后被郭某碰到,郭某与汤某去拦截未果,两个小偷提袋子逃跑,后郭某等人在谈爱桥附近一房屋后找到小偷丢弃的袋子,内有三个显示器和三个电路板的事实;8、证人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7日早上发现各自在浏阳市羊楼司镇移民新村建筑工地驾驶的挖机电路板和显示屏被盗,同一个工地上游某某开的挖机也被盗了;9、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九华湖南民营企业休闲运动基地停放的六台挖机中五台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被盗挖掘机是小松PC200-8,主板和显示屏价值5.8万元/套;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波曾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人砍成轻微伤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森林2004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0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的前科情况;1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方某处扣押小松牌PC200-7型挖掘机显示屏3个及苹果6、苹果5手机各一个;从被告人李森林处扣押快递单3张、农业银行卡4张、快递包裹5个及身份证、砍刀、弹簧跳刀等物品;13、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领条,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李森林处扣押的单号为919594620053、909991714687的顺丰速运快递包裹3个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曾某乙,将单号为993048514894的顺丰速递快递包裹单2个发还给刘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陈某乙、黎某某,李森林将2万元赃款退还九华建设工地的熊某,张某某领回卡特320D挖机显示屏1个、程某某领回加藤820-11挖机主板显示屏、黎某某领回卡特320D挖机显示屏1个、刘某某领回沃尔沃EC210B-36776型挖机主板、显示屏1套、陈某乙领回加藤820-11挖机主板显示屏、田某领回卡特320D挖机显示屏1个、曾某乙领回神钢130挖机主屏、电脑版、BCU电路板各1块、陈某某领回卡特323D挖机主板及显示器1套,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森林将2万元赃款退还九华建设工地的熊某;14、顺丰快递收发记录、快递单原件及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森林以张生的名义向王经理发货的记录;15、银行流水单,证实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持有的银行卡交易记录;16、现场照片,证实汉寿黄岭岗路段挖机零件被盗现场、浏阳关口办事处西北环线浏东公路工地挖机显示屏被盗现场、九华昭潭村湖南民营企业休闲运动基地工地挖机主板、显示屏被盗现场的情况;17、价格鉴定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各被盗电脑板、显示器、监控器的价值,鉴定意见已送达双方当事人;1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森林辨认出被告人李世洲、李波系其同伙的事实;1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岳塘区双马青年路二标段西塘段建设工地、岳塘区板塘铺福星东路建设工地、张家界永定区阳湖坪镇建新村开发区高铁八标段工地、慈利县零阳镇工业大道建设工地、岳阳临湘市羊楼司镇移民新村工地等被盗现场情况;20、对案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分别指认岳塘区板塘铺福星东路建设工地、湘潭九华昭潭村湖南民营企业休闲运动基地工地作案现场的情况;21、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李森林销赃时与收购赃物的人联系的过程;22、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世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森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李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森林到案后退缴部分赃款,且被告人李森林、李世洲共同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决定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邹命辩称被告人李波在共同犯罪中只是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森林和被告人李波在实施盗窃前已对盗窃时的分工及赃款的分配进行沟通,二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均系主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波、李世洲所起作用较被告人李森林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波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世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美丽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人民陪审员  彭 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赵 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