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892号原告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法定代表人丁建华,社长。委托代理人曹明国,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建华。被告张春华。被告丁才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钱建华、张春华、丁才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於 婷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