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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892号

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经济合作社与钱建华、张春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经济合作社,钱建华,张春华,丁才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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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892号原告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法定代表人丁建华,社长。委托代理人曹明国,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建华。被告张春华。被告丁才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岔河镇南桥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钱建华、张春华、丁才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於 婷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