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984号
原告:章来华,女,1962年7月2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刘润芝,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
原告章来华与被告刘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2016年7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润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来华诉称:2015年2月26日,刘润芝因生活用款向我借款3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此款经我多次向刘润芝催要,刘润芝迟迟不还。故起诉,要求刘润芝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并给付利息7200元(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从2016年2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利息按月息2分另行计算。刘润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刘润芝为章来华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今借章来华人民币30000元。以二分利计息。到期本息一起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借据一份。
本院认为:章来华与刘润芝所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章来华履行了付款义务,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该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章来华可随时主张权利,故章来华要求刘润芝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润芝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章来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止,30000元×月息2分×12个月)。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利息按月息2分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刘润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全新
审 判 员 赵宏波
代理
审判员 满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