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475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铁锁,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4日在汝南县城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靳永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4日在平舆县仁济医院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锁及其辩护人刘路伟、被告人靳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铁锁到汝南县天中山广场,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项目部门前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91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2、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到上蔡县芦岗办事处谢祠巷,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米黄色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靳永强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三轮车卖给他人。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66元。案发后,被告人靳永强的近亲属将该电动三轮车退缴至公安机关,并已发还被害人吴某。3、2017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到上蔡县蔡都办事处大沟路,将被害人孟某1停放在老城新村菜馆门口的一辆绿色奥兴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藏匿在被告人靳永强家中。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91元。案发后,被告人靳永强的近亲属将该电动三轮车退缴至公安机关,并已发还被害人孟某2。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15时许,上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汝南县城将被告人王铁锁抓获。被告人王铁锁协助公安机关在平舆县仁济医院门口将被告人靳永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靳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吴某、孟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铁锁对案发现场指认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认[2017]第047号、上价认[2016]第0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铁锁盗窃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948元;被告人靳永强盗窃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557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盗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铁锁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铁锁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可对被告人王铁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铁锁多次实施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铁锁、靳永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铁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靳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继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郝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