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780号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12701-7。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轩,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嵚,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18楼西面15-22号,组织机构代码30611981-3。法定代表人胡娴。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深(罗)劳监罚[2015]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安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罗)劳监罚[2015]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杨 琨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葛中旺(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