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081-2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7441-74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一案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十一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虽然其称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十一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唐 林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邹俊辉(兼)
书记员 胡珊 ( 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