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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081-2091号

04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081-2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7441-74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一案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十一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虽然其称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十一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唐  林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邹俊辉(兼)

书记员 胡珊 ( 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