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878号原告颜茹玉。委托代理人刘文水,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莉茹。被告曹羚。本院受理原告颜茹玉诉被告蒋莉茹、曹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茹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莉茹、曹羚价值5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颜茹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蒋莉茹、曹羚银行存款53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二、对担保人纪兰杰名下坐落于本市江汉区东西湖区耀江丽景湾一期依云苑6栋0单元302室房屋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郑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