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汝忱上诉人邢汝忱诉葫芦岛市立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邢汝忱起诉状的内容,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受理的四个条件,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以葫芦岛市立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欺骗原告等购房者,预售房屋严重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连山区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周 艾
审判员 董百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