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李从英,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从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斌向申请执行人李从英支付案件款370000元、案件受理费6850元,共计3768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审 判 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