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396号
被执行人:杨仙桃,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公民身份号码:×××1956。关于杨仙桃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220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杨仙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的上述刑事判决已生效,因杨仙桃未能主动履行罚金部分,本院刑庭已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杨仙桃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402执4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七 林
审判员 谢健宇
代理
审判员王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 伊 敏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