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4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系原告之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家事矛盾,遂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红霞
代理
审判员 蔡腾飞
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