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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484号

(2016)陕0924民初484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4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系原告之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家事矛盾,遂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红霞

代理

审判员  蔡腾飞

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