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林冰霞,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明生,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赛君,女,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明生、谢赛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受理费247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明生、谢赛君在金融机构帐户内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