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肖元林,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南泥湾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滨大道**号院。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东苑小区后大门旁。法定代表人冯生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光鹏,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无业,现住安塞县延河湾镇刘党行政村***号。肖元林申请执行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刘光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刘光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元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肖元林117408.81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1661元。经查,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5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9899.81元提取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016年6月22日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延安资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交至我院执行专户。提取本案执行费1661元,申请执行人肖元林于2016年7月4日将该案案件款117408.81元,案件受理费830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