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125号
原告:叶良好。
被告:叶福良。
被告:夏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好诉被告叶福良、夏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好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