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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125号

叶良好与叶福良、夏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良好,叶福良,夏林芬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125号

原告:叶良好。

被告:叶福良。

被告:夏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好诉被告叶福良、夏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好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