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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319号

文熙蓉与姚家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熙蓉,姚家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文熙蓉,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姚家果,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文熙蓉申请执行姚家果离婚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姚家果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文熙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执行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邦槐

审 判 员  黄 斌

代理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