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591号
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雅萍。
法定代表人:陈腊英,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雅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且本案所涉物业所在地亦在杭州市余杭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并提交了《证明》一份。原告对被告陈雅萍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虽在本案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陈雅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陈雅萍的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