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3281号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281号

原告:张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朱某,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