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281号
原告:张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朱某,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