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4民初10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常峰,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原告张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桑某××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纠纷于××年7月1日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二人仍未和好。审理中查明原告婚前陪嫁有:邦德电动车一辆,宗申125摩托车一辆,被子十二床,以上物品均在被告处。××年××月××日婚生女儿取名桑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财产有: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四季沐歌太阳能一个,电动三轮车一辆,远豪牌电动车一辆。共同财产除远豪牌电动车在原告处,其他均在被告处。共同债权为借给张世君24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桑某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孩桑某归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在不打扰孩子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经提前告知原告可探望桑某,原告不得无故阻拦。
四、原告放弃在被告处共同财产的分割和陪嫁物品的返还。
五、共同债权归原告所有。
六、其余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玉珑
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丙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