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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875号

仇玲龙与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仇玲龙,王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875号

原告:仇玲龙。

被告:王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玲龙与被告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玲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玲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