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875号
原告:仇玲龙。
被告:王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玲龙与被告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玲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玲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