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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54号

候辉与赵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1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候辉与被执行人赵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海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候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候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海峰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