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7266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组织机构代码10251xxxx)。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珊,女。委托代理人郑方圆,男。被告吕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202号房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2022.15元,并支付违约金461.05元,最后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欠付原告物业费2022.15元属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二千零二十二元一角五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吕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