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289号原告陈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卜凡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清妍 来源: